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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谁交

发布时间:2025-12-0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承担时,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:
1. 败诉方拒付风险:若败诉方经济困难或故意逃避,即便判决明确其承担费用,也可能拒不支付,导致胜诉方需额外申请强制执行追讨,增加时间与精力成本。
2. 约定无效风险:双方私下约定费用承担方式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(如约定无过错方全担,而法定由败诉方担),该约定无效,费用仍需依法执行,易引发新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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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,可依据法律分析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:“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,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。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,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。”公告送达费用属于“其他诉讼费用”。
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。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,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”
因公告送达是保障诉讼程序的必要环节,其费用与诉讼活动直接相关,故一般情况下,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作为诉讼费用一部分,应由败诉方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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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承担存在特殊情形,影响责任归属:
1. 司法救助情形:承担费用的败诉方若经济困难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,经申请获法院批准后,可减免其费用,此时费用承担主体及金额会相应调整。
2. 共同败诉情形:共同诉讼中,若多个当事人均败诉,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,需按责任比例分摊。
3. 法院过错情形:因法院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公告内容错误或程序违法需重新公告的,重新公告费用由法院自行承担,而非原败诉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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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书公告送达费用承担主体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,规则如下:
1. 明确败诉方时:公告送达费用作为诉讼费用一部分,依“败诉方负担”原则,由败诉方承担,以约束败诉行为、保障胜诉方权益。
2. 双方有合法约定时:若双方书面约定费用承担且不违法,从其约定,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(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)。
3. 部分胜诉败诉时: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责任大小,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,按责任比例合理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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